二级甲等医院|绥化市工伤保险、安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安达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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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资讯
安达市城乡**救助实施方案

各乡镇、街道、**救助定点医院:

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**救助制度,根据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(***令第649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完善**救助制度**开展重特大**救助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5〕30号)、《关于**推进重特大****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黑民发【2016】48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**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》(黑民规【2017】7号)和《黑龙江省**救助暂行办法》(黑政办发〔2015〕82号)文件精*,切实帮助解决城乡贫困群众的**困难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*,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**权益为目标,完善政策措施,不断提高**救助管理服务水平,**限度减轻困难群众支出负担。

二、基本原则

1.坚持实事求是、因地制宜原则,**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,既要量力而行,又要尽力而为;

2.坚持救急救难、简便易行原则,救困难群众之所急,方便快捷,及时有效;

3.坚持突出**、分类救助原则,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**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;

4.坚持**主导、部门配合、社会参与原则,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、慈善**援助、**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**救助。

三、救助对象

城乡特困供养人员、城乡低保对象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、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(以下统称低收入**救助对象)、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。

因违法违纪、打架斗殴、交通肇事、酗酒、赌博、吸毒、自杀、自残、器官移植、镶牙、整容、矫形、配镜、婚前检查、**、康复、 **事故、意外和他人伤害等产生住院**费用的,不实行救助及**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**救助的。

四、救助标准

(一)一般****救助

救助对象在定点**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**费用,经城乡居民基本**保险、各类补充**保险、商业保险等报销后,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合理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及封顶线如下:

1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。(1)在我市“一站式”**救助定点医院(四家公办医院:市医院、中医院、红十字会医院、妇幼**院),按****的比例进行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3,500元;(2)异地住院,按****的比例进行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12,000元;

2、城乡低保对象。(1)在我市“一站式”**救助定点医院(四家公办医院:市医院、中医院、红十字会医院、妇幼**院),按75%的比例进行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2,000元;(2)异地住院,按70%的比例进行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12,000元;

3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。(1)在我市“一站式”**救助定点医院(四家公办医院:市医院、中医院、红十字会医院、妇幼**院)及民营医院,按75%的比例进行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2,000元;(2)异地住院,按70%的比例进行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12,000元;

4、低收入**救助对象。在我市定点**机构及异地住院,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合理住院费用超过5,000元的,按50%的比例进行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8,000元。

(二)重特大****救助(救助对象必须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才能享受重特大****救助)。

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**机构及异地住院发生的合规住院**费用,经城乡居民基本**保险、各类补充**保险、商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、等报销后,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合理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及封顶线如下:

1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****的比例进行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30,000元;

2、城乡低保对象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70%的比例进行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30,000元;

3、低收入**救助对象、因病致贫救助对象,按分类分段的梯度式救助模式:医保范围内合规自付费用在0-5万元之间的按40%比例予以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30,000元,医保范围内合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按50%比例予以救助,每人每年累计救助**不超过30,000元。

五、健全“一站式”即时结算机制

做到**救助与基本**保险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、**应急救助、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、公开透明,实现“一站式”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,城乡低保对象、特困供养人员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所发生的**费用可先由定点**机构垫付**救助资金。

六、资助参保参合

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**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;对城乡低保对象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**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%的定额资助,保障其获得基本**保险服务。进一步完善**救助保险制度,巩固**救助人群**救助保险成果。

七、救助程序

1、救助对象在定点**机构住院**,出院后,需申请救助的,城市救助对象到户籍所在街道大厅提出救助申请;农村救助对象到户籍所在乡镇公共服务**提出申请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《安达市城乡居民大病**救助申请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审批表),并提供以下材料:

居民身份证、户口本;

低保证、特困供养证或市**保障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;

医院出具的出院或入院证明书、住院**费收据、城乡居民基本**保险结算单等报销凭证;

低保折或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折(卡);

一寸照片一张

**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
2、街道或乡镇在收到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内须审核完毕,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表,签字(盖章)后报市**保障局。

3、市**保障局在接到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,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乡镇或街道在其所在村或社区予以公示,经公示无异议的,由市**保障局给予救助。

4、城乡低保、特困供养对象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市**救助“一站式”定点医院住院,出院后,在定点医院窗口即时结算。

八、继续推进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

各定点**机构继续针对**救助对象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先诊疗后付费,依托定点**机构窗口,实现同步即时结算,由定点**机构先行垫付,再按规定与定点**机构结算,应由个人支付的**费用,由本人出院时与定点**机构结算。

九、规范**费用结算程序

按照“精准测算、无缝衔接”的工作原则和“保险在先、救助在后”的结算程序,在城乡居民基本**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各类补充保险、个人商业保险报销完成之后实施**救助,并准确核定结算基数,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,避免重复报销、超费用报销等情况。

十、加强信息平台共享

继续推进各定点**机构“一站式”**救助信息平台建设,努力实现资源协调、信息共享、结算同步,积极**“一站式”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,为**救助对象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。

十一、强化服务监督

对符合条件的定点**机构签订**救助定点服务协议,明确双方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,按照定期不定期对定点**机构挂床、冒名顶替等违反协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各定点**机构履行协议内容。

十二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

对于工作推进缓慢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乡镇、街道进行**督导,并采取“两随机、一公开”的方式对乡镇、街道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抽查。

各乡镇、各街道,要各司其职,通力合作,要以提高制度可及性、精准性以及群众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妥善衔接好**救助和城乡居民基本**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健康扶贫等政策,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、主要任务、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,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。各乡镇、各街道,要**宣传和舆论引导的力度,及时准确解读政策,积极稳妥回应困难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,努力营造良好氛围。

安达市**保障局

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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